济南天气污染严重_重污染天气解除济南
1.济南的天气几乎天天都是重度污染或轻度污染,我想买一个口罩,什么型号的合适呢?
2.济南市人民关于对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
3.济南迎2017第一场雪有何特点?
4.山东济南的空气质量为什么很差?几乎全是雾霾天是什么原因?别的省会城市空气好、但车辆也没少吧?
5.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019修正)
济南的天气几乎天天都是重度污染或轻度污染,我想买一个口罩,什么型号的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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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关于对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关于对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
为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临时性管制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2年2月2日至2月20日,国四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货车不得在本市市域范围内道路通行;国二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本市市域范围内作业。
二、2022年2月2日至3月15日,当预测出现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由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应急指令,指令实施期间,启动以下应急强化管制措施: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停驶80%的公务用车,公务员、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主动取绿色出行方式,减少使用燃油机动车;
中、重型燃油货车不得在本市主城区道路穿行。过境车辆可在非交通高峰期经由经十东路、春晖路、工业北路、将军路,二环西路、青岛路、腊山河西路、经十西路、党杨路、刘长山路、二环西路、二环南路、G104、望岳路等道路通行;
在本市市域范围内停止使用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以下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管制措施限制:
悬挂新能源号牌的车辆;
用于民生保障、应急抢险、城市运行保障、公共交通、疫情防控、执法执勤等用途的车辆;
用于民生保障、应急抢险、城市运行保障、疫情防控、执法执勤等用途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告由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济南市人民2022年1月30日
济南市人民关于对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解读材料现将通告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对中、重型货车限行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临时性管制的考虑。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大的民生福祉。济南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备受社会关注,市委、市始终将治堵治霾作为重点工作来推进落实,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2021年,我市空气质量达到了有监测记录以来的最好水平,退出了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名后20位,但成果十分脆弱。今年以来,已出现了多次污染天气,主要原因是污染物排放与不利气象条件叠加,尤其是PM2.5和氮氧化物浓度上升。随着新车和外地转入车辆的迅速增加,城市道路拥堵造成车辆低速或怠速状态下污染物排放加重,机动车排气污染问题凸显。据源清单数据,我市移动源排放分别占大气污染物PM2.5来源的31.2%、氮氧化物来源的49.4%,其中,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PM2.5和氮氧化物分别占移动源总排放的71.6%、53.8%,是移动源污染的主要贡献者。据预报,我市近期还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要改善空气质量,必须多方面综合施策、整体治理、联防联控。本管制措施的实施,一是有利于减缓秋冬季空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等级,减少对市民身体健康的不利影响;二是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为广大市民创造良好节日生活环境。
二、本通告临时性管制措施可理解为一般性管制措施和应急强化管制措施。
一般性管制措施的时段、范围和要求。2022年2月2日至2月20日,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货车不得在济南市域范围内道路上通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济南市域范围内作业。
应急强化管制措施的启动情形。2022年2月2日至3月15日,当预测出现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济南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将发布指令,启动应急强化管制措施,这仅指预测出现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的特殊时段,并不是指2022年2月2日至3月15日全时段。
应急强化管制措施:一是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减少80%的使用要求;公务员、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带头主动取绿色出行方式,尽量减少使用燃油机动车。二是中、重型燃油货车,应急管制期间禁止在主城区道路穿行,同时,在市区东西两侧各保留一条过境通道,以保障过境车辆的刚性通行需求。三是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管制期间在市域范围内停止使用。
三、悬挂新能源号牌的车辆不受临时性管制措施限制。用于民生保障、应急抢险、城市运行保障、公共交通、疫情防控、执法执勤的车辆可以上路通行,但需通过济南交警货车通行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遵守现有城市货运车辆通行规定。
四、用于民生保障、应急抢险、城市运行保障、疫情防控、执法执勤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管制措施限制。
五、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电子警察抓拍和现场路检路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机动车未悬挂号牌、遮挡号牌、使用伪造或变造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所指的交通高峰期是指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
济南迎2017第一场雪有何特点?
12月14日清晨迎来今冬第一场雪,市民纷纷用照片和记录这一美景。
初雪给晨起外出的市民带来“惊”和“喜”。记者在济南街头看到,行人在路边拍摄银装素裹的绿植、汽车,分享初雪美景。雪花呈鹅毛状在空中飘飞,对行驶者的视线形成一定程度的遮挡,自行车、电动车、小汽车、公交车等自觉减速慢行。
青兰高速上因路面积雪,已打出“限速60”的字样,交警加紧了对来往车辆的管理。
济南野生动物园的大熊猫也目睹了这场初雪。虽然降雪,但济南当日气温在﹣1℃到3℃,并伴有南风3级,不甚寒冷。从济南野生动物园提供的可以看出,大熊猫怡然自得地坐在户外的木榻上,一边啃竹子,一边欣赏初雪。
据济南市环保局通报,12月14日至15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中南部有一次中至重度污染过程,预计济南自2017年12月14日凌晨至15日气象条件比较稳定,空气中污染物扩散条件差。
但据济南市环保局通报,中至重度大气污染伴随初雪同来,雪后恐暂无晴天,12月13日18时30分济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12月14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响应。
山东济南的空气质量为什么很差?几乎全是雾霾天是什么原因?别的省会城市空气好、但车辆也没少吧?
山东济南的空气质量较差主要是由于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包括工业污染、交通污染、天气条件和燃煤污染等。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山东济南空气质量差的原因:
1. 工业污染:济南是山东省的省会城市,拥有众多的工业企业,这些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质对空气质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 交通污染: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济南的交通量不断增加,机动车的尾气排放成为了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3. 天气条件:济南位于山东省中部,受到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的影响,空气污染物容易积聚在城市内部,形成雾霾天气。
4. 燃煤污染:济南的供暖和发电主要依靠燃煤,燃煤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质也对空气质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相比之下,一些别的省会城市空气质量较好,但车辆数量也不少。这可能是因为这些城市取了更严格的环保措施,如加强污染源监管、推广清洁能源、鼓励环保出行等,从而降低了空气污染的程度。同时,这些城市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以及城市规划等方面也可能对空气质量有所影响。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019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负责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第四条 市、县(区)公安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司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城乡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民族宗教事务、工商行政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
(二)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划定并公布。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县(区)人民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县(区)人民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第八条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由市人民依据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第九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区域、场所(以下统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第十条 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市人民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市人民发布公告。第十一条 市、县(区)、镇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村)民、业主的宣传、引导。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鼓励、倡导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提示和劝阻。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制定并公布。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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